奖助学管理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  2016-05-30   作者 :      来源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的要求,按照《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原则
第四条  “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非脱产在职学习、委托培养、单证等单独入学考试研究生除外。
第五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得应聘“三助”岗位。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每位研究生原则上只限应聘一个“三助”岗位。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津贴在研究生经费项目中设立专门帐户科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据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三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三助”管理办法,负责确定学校研究生“三助”方案,审定“三助”岗位设置,检查、监督、评估“三助”工作实施情况,督促检查“三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三助”管理,组织本单位及导师开展“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各设岗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三助”的管理。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岗位设置
第十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或其他老师在课题研究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研究生导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临时助管两种,固定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年,工作量为每周8小时;临时助管岗位聘期和工作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中心)提供,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人才培养和科研需要设置提供。博士生导师和科研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课题组均需为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学校分配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时将优先考虑按要求设岗的导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分成I、II两类,I类是由学院安排岗位,II类是由学校各行政机构、教辅部门按需设置的助管公共岗位及各单位临时性“助管”岗等。其中I类占“助管”岗位80%,II类占“助管”岗位的20%。
第十六条  “三助”岗位设置工作于每年9月初进行。“助管”岗位I类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置和选聘;II类由校内各部门提供,填写《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需求表》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会同各学院根据经费额度和工作需要商定岗位设置,II类岗位设置以网络方式公布,学生按公布岗位申报,由设岗单位确定聘用人选,审定后纳入总体方案。
第五章  岗位取得与人员聘用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需填写《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选聘;助教、助管岗位由设岗单位选聘。选聘结果汇总表于9月30日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三助”岗位的申请和聘用一般应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其“三助”工作。
(一)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中止,由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负责人)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津贴。
第六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三助”的研究生应于聘期结束前一周向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提交书面总结;各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应于聘期结束时对其工作予以考核。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负责人)报研究生院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津贴标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经费由学校下拨的研究生经费中的三助津贴(600元/生/年)和设岗导师部分科研经费组成,每年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单列,由各学院统筹管理审批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三助”岗位津贴,根据岗位与工作任务确定,一般为300-500元/岗/月,具体发放标准由培养单位根据资金总量和岗位设置情况决定。鼓励导师从科研课题经费中适当增发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 “三助”岗位津贴由各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逐月填报,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财务处按月统一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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